虎尾簡易庭95年度虎交簡字第213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虎交簡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5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尚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表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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