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959號
原 告 中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圓端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 律師
江大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
時五十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廖建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