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8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287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10日上午10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敏純
           法 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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