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交上訴字第13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9年度交上訴字第138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丙○○律師
乙○○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26號,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甲○○緩刑参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頗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3年,用啟自新。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郭同奇
法官許冰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