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甲○○│臺灣土地銀行股│99年1月5日│112,000元│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玉里 ││││9434││││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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