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341號聲請人 李森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嘉揚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李森田為嘉揚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嘉揚光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揚公司)之清算人,嘉揚公司業已清算完結,又嘉揚公司股東臨時會於民國99年9月16日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故聲請指定嘉揚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嘉揚公司之清算人,且嘉揚公司業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於99年11月29日以士院景民正99年度司字第393號函准予備查在案,其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嘉揚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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