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提出抗告狀於本院(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5日
書記官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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