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2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214號
第3277號第327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嘉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632
9、28088號)及追加起訴(102年度偵字第29963、30508號、102年度偵字第3135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李嘉明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共貳拾伍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嘉明:㈠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96號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4920號駁回上訴確定;㈡於97年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3154號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共4罪)、4月確定,復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425號裁定與上開㈠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㈢於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交簡字第216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確定;㈣於98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8年交簡字第27
2號判處拘役60日確定;㈤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6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㈥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2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6月確定,復經同院以99年度聲字第410號裁定與上開㈤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㈦上開各罪經接續執行,於101年7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
102年4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完畢論(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李嘉明仍不知悔改,因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騎乘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拆卸如附表一所示熱水器後竊取之。得手後並載往各地資源回收場變賣後得款花用殆盡。
三、案經 陳進益 、 紀樁英 、 薛硯文 、 胡心怡 、 薛國榮 分別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蘆洲分局、新莊分局分別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李嘉明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裁定本案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及第
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自白不諱,亦據告訴人陳進益、 紀椿英 、薛硯文、胡心怡、薛國榮、被害人 陳丁平 、 李陳色 于、 李亞芳 、 鄺金濤 、 蘇漢燾 、 潘順義 、 林燕義 、 詹文賢 、 左偉民 、 吳志文 、 陳志成 、 葉愛玉 、 洪帝安 、 江明夫 、 曾國勝 、 黃桂蘭 、 李鎰男 、 鄭鴻陽 、 陳之婕 、 陳柏成 及 莊宗霖 於警詢時均指證明確,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函文1紙、監視器翻拍照片共48張、現場採證照片共28張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25罪)。被告所犯上開25罪間,時間、地點及被害人均有不同,認犯意各別,行為分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上揭科刑及執行紀錄,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即明,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5罪,俱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於警方尚未知悉係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9至22之竊盜犯行前,即向警方自首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102年12月19日函文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214號卷第41頁),是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9至22所示之竊盜犯行均符合自首之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仍不知警惕,不思正道取財,竟圖不勞而獲,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及他人財產安全,兼衡被告之品行、有未成年子女尚待扶養之生活狀況、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就應執行刑之部分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公訴檢察官當庭陳稱被告有於短期內犯下25件竊盜,足認其有犯罪習慣,若僅單純施以刑罰,恐難收矯正之效,請併予宣告刑前強制工作以資儆懲等語,並經公訴檢察官當庭重申此旨。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18歲以上之竊盜犯、贓物犯,有犯罪之習慣者,得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90條第1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惟依上開規定,令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者,應以被告「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有犯罪之習慣者」為前提,並應有具體之事實以資證明,而非一有犯罪前科、累犯或被告犯有相同類型之數案件等情形,即得認為有犯罪之習慣。經查,被告雖於102年9月至10月間犯下本件多起竊盜案件,然經本院訊以被告何以犯下竊盜案件,被告供稱:伊在101年出監後到102年8月間都有受僱工作,係從事建築隔間之施工工程,月薪大約4、5萬元,直到102年8月後因為雇主沒有拿到工程,就沒有再雇用伊,伊找不到工作,又要養小孩,才犯下這些案件等語(見本院卷第25頁反面、第51頁反面),顯見被告非因遊蕩或懶惰成習始為本件犯行,復無其他積極事證可證明被告在客觀上確有「犯竊盜罪之習慣」。況被告於警方尚未查獲附表一編號1、2、9至22之竊盜犯行前,即向警方自首坦承犯行並接受裁判,且自始至終均坦承犯行,已見悔改之意,難認其反社會人格極其嚴重,本院審酌被告本案犯行之嚴重性、被告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未來行為之期待性,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規範,認本件量處被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已足收處罰、矯治之效,難認另有宣告強制工作以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爰不另為強制工作之諭知,是檢察官聲請諭知強制工作部分,尚無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時間│地點│竊取之財物│行竊手段│①偵查案號││││││││②本院案號│├──┼───┼───────┼──────┼─────┼────┼────────────┤│1│陳丁平│102年9月4日│新北市三重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6329號││││17時至102年9│新興路27號1│││②102年度易字第3214號││││月5日17時間│樓後方防火巷││││├──┼───┼───────┼──────┼─────┼────┼────────────┤│2│告訴人│102年9月5日│新北市三重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6329號│││陳進益│12時至17時間│成功路41巷56│││②同上│││││號1樓後方防││││││││火巷││││├──┼───┼───────┼──────┼─────┼────┼────────────┤│3│李陳色│102年9月5日│新北市三重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6329號│││于│13時21分至19時│集美街89巷27│││②同上││││50分間│號1樓後方防││││││││火巷││││├──┼───┼───────┼──────┼─────┼────┼────────────┤│4│鄺金濤│102年9月5日│新北市三重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6329號││││16時21分至23時│集美街126巷│││②同上││││0分間│26號1樓後方││││││││防火巷││││├──┼───┼───────┼──────┼─────┼────┼────────────┤│5│蘇漢燾│102年9月6日│新北市三重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6329號││││18時至102年9│成功路41巷22│││②同上││││月7日10時間│號1樓後方防││││││││火巷││││├──┼───┼───────┼──────┼─────┼────┼────────────┤│6│告訴人│102年9月10日│新北市三重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6329號│││紀椿英│11時0分至13時│集美街87號1│││②同上││││30分間│樓後方防火巷││││├──┼───┼───────┼──────┼─────┼────┼────────────┤│7│潘順義│102年9月11日│新北市三重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6329號││││8時10分至15分│大同南路172│││②同上││││間│巷13號1樓後││││││││方防火巷││││├──┼───┼───────┼──────┼─────┼────┼────────────┤│8│林燕義│102年9月11日│新北市三重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6329號││││8時10分至14時│大同南路172│││②同上││││55分間│巷17號1樓後││││││││方防火巷││││├──┼───┼───────┼──────┼─────┼────┼────────────┤│9│告訴人│102年9月15日│新北市三重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6329號│││薛硯文│22時0分至102│重新路四段14│││②同上││││年9月16日8時│2巷1號後方│││││││0分間│防火巷││││├──┼───┼───────┼──────┼─────┼────┼────────────┤│10│詹文賢│102年9月中旬│新北市新莊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8088號││││某日│中正路614巷│││②同上│││││8弄12號││││├──┼───┼───────┼──────┼─────┼────┼────────────┤│11│左偉民│102年9月27日│新北市板橋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6329號││││16時前某時│滿平二街2巷│││②同上│││││1弄52號後方││││││││防火巷││││├──┼───┼───────┼──────┼─────┼────┼────────────┤│12│吳志文│102年9月28日│新北市鶯歌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8088號││││前某時│永智街99號後│││②同上│││││方防火巷││││├──┼───┼───────┼──────┼─────┼────┼────────────┤│13│陳志成│102年9月29日│新北市鶯歌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8088號││││19時前某時│永智街101號│││②同上│││││後方防火巷││││├──┼───┼───────┼──────┼─────┼────┼────────────┤│14│葉愛玉│102年9月30日│新北市鶯歌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8088號││││晚上某時│光明街102巷│││②同上│││││10號後方防火││││││││巷││││├──┼───┼───────┼──────┼─────┼────┼────────────┤│15│洪帝安│102年9月30日│新北市鶯歌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8088號││││前某時│光明街102巷│││②同上│││││12號後方防火││││││││巷││││├──┼───┼───────┼──────┼─────┼────┼────────────┤│16│江明夫│102年10月1日│新北市鶯歌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8088號││││17時前某時│大湖路548巷│││②同上│││││2弄10號後方││││││││防火巷││││├──┼───┼───────┼──────┼─────┼────┼────────────┤│17│告訴人│102年10月初某│新北市鶯歌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8088號│││胡心怡│日│中山路329巷│││②同上│││││20號旁防火巷││││├──┼───┼───────┼──────┼─────┼────┼────────────┤│18│曾國勝│102年10月3日│新北市鶯歌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6329號││││17時前某時│鶯桃路216號│││②同上│││││後方防火巷││││├──┼───┼───────┼──────┼─────┼────┼────────────┤│19│告訴人│102年10月3日│新北市樹林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6329號│││薛國榮│19時前某時│水源街52號後│││②同上│││││方防火巷││││├──┼───┼───────┼──────┼─────┼────┼────────────┤│20│黃桂蘭│102年10月10日│新北市板橋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6329號││││9時30分前某時│滿平二街33號│││②同上│││││1樓後方防火││││││││巷││││├──┼───┼───────┼──────┼─────┼────┼────────────┤│21│李鎰男│102年10月10日│新北市鶯歌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6329號││││14時30分前某時│鶯桃路268巷│││②同上│││││16弄16號後方││││││││防火巷││││├──┼───┼───────┼──────┼─────┼────┼────────────┤│22│鄭鴻陽│102年10月10日│新北市鶯歌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8088號││││15時前某時│國際二路12巷│││②同上│││││21號後方防火││││││││巷││││├──┼───┼───────┼──────┼─────┼────┼────────────┤│23│陳之婕│102年9月10日│新北市新莊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30508號││││17時43分許│化成路620號│││②102年度易字第3278號│││││(起訴書誤載││││││││為「680號」││││││││)後方防火巷││││├──┼───┼───────┼──────┼─────┼────┼────────────┤│24│陳柏成│102年9月18日│新北市五股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29963號││││6時許│成泰路一段13│││②102年度易字第3278號│││││5號後方防火││││││││巷││││├──┼───┼───────┼──────┼─────┼────┼────────────┤│25│莊宗霖│102年9月11日│新北市新莊區│熱水器1臺│徒手竊取│①102年度偵字第31350號││││21時47分許│新莊路567號│││②102年度易字第3277號│││││後方防火巷││││└──┴───┴───────┴──────┴─────┴────┴────────────┘附表二:
┌──┬─────┬────────────────────────┐│編號│犯罪事實│主文欄│├──┼─────┼────────────────────────┤│1│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1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2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號3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號4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號5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號6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號7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號8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9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10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11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12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13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14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15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16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17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18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19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20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21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號22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號23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號24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如附表一編│李嘉明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號25所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