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4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廣淵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關於「匯款金額(新臺幣)」欄之記載,應更正為「99,987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判決之原本、正本內,附表編號4關於「匯款金額(新臺幣)」內原記載「28,971元」,顯係誤繕,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均更正為「99,987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