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上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37號上訴人即被告方 張金鳳 選任辯護人 洪茂松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106年度訴字第5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蘭鈺婷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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