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94號原告 劉瑞川
李建發 朱宥盈 上三人共同 金學坪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蓋永臣 上列被告因101年度訴字第92號誣告案件,經原告等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劉瑞川、李建發、朱宥盈各新臺幣
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等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及證據: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蓋永臣被訴誣告案件,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9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張嘉芬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