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282號債權人 熊治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伍彬企業有限公司、 曾楊淞 即 曾濬諒 即 曾添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曾楊淞即曾濬諒即曾添福之最新勿省略)。
㈡確認附表所載退票日是否有誤寫,請更正。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