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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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3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怡均 即 賴永華 之繼承人、 賴竑熙 即賴怡蓉即賴永華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被繼承人賴永華之繼承人是否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書記官孫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