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財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61號聲請人臺南縣麻豆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94年9月24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麻豆鎮埤頭里10鄰埤頭89號之1)生前積欠聲請人多筆借款未予清償,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仍未獲清償,有本院96年度執吉字第21848號債權憑證可佐,因被繼承人甲○○○已於94年9月24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權,亦未依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於法定期限內,召開親屬會議並選任遺產管理人,以致聲請人之債權無法行使,為保障聲請人即債權人之權益,聲請人爰依法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已於94年9月2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以利害關係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乙情,固據提出本院96年4月11日96年執吉字第21848號債權憑證1件、被繼承人甲○○○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本院95年11月27日南院 慧家 巳94年度繼字第1898號函為證,堪予認定;惟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繼字第1898號、94年度繼字第1969號拋棄繼承卷宗,被繼承人甲○○○尚有繼承人即配偶 李金連 未拋棄繼承權,被繼承人甲○○○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繼承人李金連承受,是故本件被繼承人甲○○○並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與上揭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規定不符,聲請人本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至繼承人李金連嗣於97年8月18日死亡,本院已依法選任李金連之遺產管理人(本院99年度司財管第49號案),併此敘明。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柯雅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隆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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