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024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 陳明君 訴訟代理人 張景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之姓名記載為「乙○○」者,應更正為「陳明君」。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鄭傑夫法官林玲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書記官姚麗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