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18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務人 謝俊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