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219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徐月芬
被 告 高明清 (原名: 高明欽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