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簡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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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辜保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辜保源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邱黃貴美 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407元【計算式
:65萬9,407(起訴請求金額)-15萬9,000元(第一審部分勝
訴金額)=50萬4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然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核定上訴利益部分得抗告,命補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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