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188號
原 告 陳建勲
被 告 宏昌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朝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
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