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48號原告 陳世上 被告 魏憶龍 律師(即 賴見強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2、1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