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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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61號原告 石育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冠羣 、 張哲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嗣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4日裁定命原告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後,原告於同年月19日具狀變更聲明請求金額為200,000元,茲就前開原告變更聲明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