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75號原告 林奕軒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我印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德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7,1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等(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方祥鴻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趙盈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