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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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鑫加賀電子遊戲場業
有限公司號代表人 黃薏芹 (董事)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代表人 施威全 (局長)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
方賢凱 上列當事人間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
106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6年7月10日上午10時35分於本院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被告應攜就原告本件申請事件之所有審查資料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蕭惠芳
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徐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