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99號原告 王友慶 被告 羅啟帆 訴訟代理人 陳穎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49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84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3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官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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