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交上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交上易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上易字第33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世展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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