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44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而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前於民國95年11月15日涉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7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228號)。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449號裁定,將上開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在案,有該裁定附卷可參。
二、聲請人以其所犯上開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等語。惟上開應減刑之罪,業經本院以上開裁定予以減刑,故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減刑,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楊國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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