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12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97年2月1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4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簡源希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