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6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徐吉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吉忠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徐吉忠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刑保字第21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徐吉忠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3萬元,由具保人即受刑人徐吉忠繳納後,已將其釋放,而其所犯妨害自由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3日以99年度訴字第742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520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1年12月27日確定,此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影本、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憑。
又受刑人徐吉忠向檢察官聲請徒刑易科罰金且分6期繳納,第1、2、3期各為3萬元,第4期為2萬3千元,第5期為3萬元(法院保證金轉繳),第6期為1萬元(地檢保證金轉繳),並切結「....,倘逾限不繳,願憑依法執行,決無異詞」,詎受刑人於102年3月19日繳納第1期罰金3萬後,竟無正當理由未依期到案執行繳納第2期罰金,且經聲請人於102年6月7日核發拘票亦拘提無著,並於102年7月26日以102年桃檢秋執酉緝字第2687號對受刑人發布通緝,此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分期繳納罰金執行案件進行表影本1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影本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惟然被告業經緝獲到案,並於102年7月30日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附卷為憑,足認被告已非在逃匿中,無從再以裁定沒入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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