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20號原告臺灣海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世輝 訴訟代理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99,07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幸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