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除去侵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57號上訴人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瑞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天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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