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6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數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本院應依法就其各罪所減得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3條第1項第15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95年11月9日│95年1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95年度速偵字第4288號│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5978號││年度案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中簡字第3373號│96年上易字第911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30│96.6.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中簡字第3373號│96年上易字第9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1.15│96.6.29│├─┴─────────┼─────────────┼──────────────┤│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1月又15日│有期徒刑7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2251號│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3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