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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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2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703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六月│││├───────┼────────┼────────┼────────┼────────┤│犯罪日期│95年8月間某日起│95年8月間某日起││││年月日│至95.11.7│至95.11.7│││├───────┼────────┼────────┼────────┼────────┤│偵查(自訴)機│雲林地檢95年毒偵│彰化地檢95年毒偵││││關年度案號│字第1713號│字第3451號│││├─┬─────┼────────┼────────┼────────┼────────┤│最│法院│雲林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虎簡字第39│96年上訴字第25││││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6.1.30│96.2.15│││├─┼─────┼────────┼────────┼────────┼────────┤││法院│雲林地院│台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6年虎簡字第39│96年上訴字第25││││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96.2.26│96.3.26│││││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合│合││││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有期徒刑三月││││役或罰金金額或│日│││││褫奪公權期間│││││││││││├───────┼────────┼────────┼────────┼────────┤│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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