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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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28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8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3行「 邱清結 」之記載更正為「 邱清松 」等語、第10行關於「麻將一付」之記載應更正為「麻將一副」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1條之1第4項前段,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件係依檢察官之求刑及被告同意範圍內所為之判決,兩造均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
簡易庭法官鄧晴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