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更(一)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更㈠字第20號上訴人 陳慶山
陳慶春 陳清蜂 (即王陳清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之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應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尚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補正律師委任書,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46,347元(訴訟標的3,019,999元),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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