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上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9號原告 林堉山 被告 林珊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呂綺珍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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