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521號、96年度執字第30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及減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15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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