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陸肆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員警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二十一時二十分許,在被告甲○○位在臺中縣○○鄉○○路○段○○○巷○○號之住處,查獲被告甲○○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0.0六四七公克)。茲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八二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查獲之海洛因一包係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經送請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係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為0.0六四七公克等情,有該院草療鑑字第0960005918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足認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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