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26號聲請人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聲請人因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拾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告之子,被告現罹肺癌,需持續接受化學治療,注射化療藥物會產生副作用,致病人身體不適,恐看守所致醫療設備及人員無法妥善照顧,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9月26日執行羈押。爾後臺中看守所委請特約醫師 洪宏志 ,於96年9月27日診查被告之身體狀況,診查結果認「被告甲○係罹患肺癌,經臺中榮總治療後,醫囑仍須繼續接受化學治療,目前在獄中咳血疼痛難以處理」,有臺中看守所96年9月28日中所衛字第0960005904號覆本院函附卷可稽,則被告應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爰准被告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拾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慧珊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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