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付字第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案件,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本院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1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6年3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3月8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473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王梅英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