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毒抗字第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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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毒抗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毒抗字第73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裁定(95年度毒聲字第3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意旨如附件。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抗告意旨否認犯行,惟查抗告人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已詳如原裁定理由三。抗告人空言否認犯行,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郭豫珍法官莊謙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旻弘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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