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簡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基簡字第136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柏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周柏宇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周柏宇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以供施用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緩起訴
處分,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猶未能深切體認施用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危害,及早謀求脫離毒品之生活,仍為本案犯行,足認其自制力薄弱、反省之心不足,顯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以促其戒絕毒品之必要,惟衡酌被告犯後坦認犯行,尚見悔意之犯罪後態度,其施用毒品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參以被告二、三專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自述從事打漁工作而經濟小康之家庭狀況(見毒偵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施用毒品者存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非相同,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幸如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459號被告周柏宇男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柏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39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周柏宇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撤緩字第293號為撤銷前揭緩起訴之處分確定,其等同已接受觀察、勒戒之處遇,上開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46號提起公訴,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176號審理中。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6月14日下午
5、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0號野柳風景區,於其所駕駛之車輛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玻璃球燒烤加熱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5日上午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為警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經其同意由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係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一│被告周柏宇於警詢時及偵│被告親自採尿供警送驗之│││訊中之自白│事實,並坦承上揭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二│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被告於105年6月15日下午│││股份有限公司105年6月│1時為警所採集之尿液檢│││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體,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1份│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應,證明被告確有施用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偵辦周柏││││宇涉嫌毒品案尿液對照││││表(尿檢編號:074575││││)、105年6月15日勘察││││採證同意書及搜索票各││││1紙││├──┼───────────┼───────────┤│三│1.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份│之施用毒品犯行。│││2.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1份││││3.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檢察官劉彥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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