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己○○○
戊○○○乙○○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己○○○、戊○○○、乙○○、丙○○、丁○○等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己○○○等5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60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 吳美惠 等5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核相對人等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3項規定,應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王立梅┌─────────────────────────────────┐│訴訟費用計算書95年度聲字第506號│├────────┬─────────────┬──────────┤│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等連帶賠償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