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具保人右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即具保人甲○○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經被告即具保人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