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葉仁富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項第四行中關於「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三張無效。」之記載,應更正為「為此聲請宣告該四張股票無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書記官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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