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6號原告 周招容 被告 連欽郎 輔佐人 連德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23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周裕暐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