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店簡字第1395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捌拾柒
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壹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捌仟陸
佰壹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