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345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甲 ○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楊士傑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6,9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