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字第11號上訴人 曾如芬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被上訴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鴻文 訴訟代理人 張清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1日上午10時3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洪能超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書記官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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