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交上訴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上訴字第85號
上訴人即被告 吳溪泰 選任辯護人 歐陽志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年11月13日第二審判決(101年度交上訴字第85號),提起上訴,其中關於過失傷害罪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交上訴字第85號被告吳溪泰涉犯公共危險等一案,其中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部分,其法定刑為「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為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之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本案被告就此部分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屬不得補正之事項,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至於被告涉犯肇事逃逸部分,對於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自應依法送上訴,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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