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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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513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王綉忠 代理人 周哲綾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林天訓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黃智明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被繼承人林天訓(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10樓之1,民國104年12月3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林天訓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林天訓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貳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林天訓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天訓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天訓(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104年12月30日死亡,其遺有遺產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4,671,442元,應繳納遺產稅2,144,144元,因被繼承人已死亡,其無配偶且無子嗣,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稅捐債權無法求償。今為保障徵起稅捐,爰依法聲請選任黃智明為被繼承人林天訓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林天訓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死亡,且無配偶無子嗣,又查無被繼承人兄弟姊妹在臺之戶籍資料,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等情,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歷年全戶戶籍資料等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為稅捐稽徵機關,聲請人自屬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故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維其權益,洵屬有據。本院審酌利害關係人黃智明為被繼承人之義子,長期陪伴被繼承人照顧其生活起居並協助管理其財產,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甚為親密,就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亦較為方便,又被繼承人亦於預立之遺囑中有遺贈財產予黃智明,故就遺囑之執行更便於統籌處理,且另經到庭並具狀表示願意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見本院106年8月21日非訟事件筆錄)。因認黃智明能勝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爰選任黃智明為被繼承人林天訓之遺產管理人,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